关于加快完善农村空巢老人保障体系的建议
 

民革长春市委员会

    当前,我国农村正经历着人口老龄化、老年人口高龄化和老年人家庭小型化、空巢化的转变。在这一转变过程中,农村老人比城镇老人面临更多困难,经济状况差、患各种病痛的人口比例均高于城镇10个百分点。因此,加快完善农村“空巢老人”保障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
  一、农村“空巢老人”存在的主要问题

  一是养老保障不稳定。受自我养老能力以及子女自身经济状况和养老意识淡薄等影响,感到经济困难的占39.6%,认为经济上缺乏保障占49%,得到政府和集体救助的只占13.6%。

  二是基本医疗缺乏保障。农村“空巢老人”健康状况差的占27.2%,患慢性病的占65.5%。57.8%的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,参加新农合的老年人多数反映合作医疗报销起付线高,比例低,程序过于复杂,门诊取药花费多但不能报销,住院治疗又需要先垫付大笔押金。因为上述原因,有70%的老人患病后不去就医,“拖”病现象比较普遍。

  三是独居老年人面临生活风险高。农村“空巢老人”需要照料但无人照料的占18.4%,经常感到孤独的占53.6%,感到不幸福的占21%,有过自杀念头的占7.5%。通过经济困难、健康状况差、需要照料和孤独寂寞四项生活风险统计显示,有60%的独居老年人至少面临其中一种风险,有19%则面临以上两种风险。

  四是隔代户和两代户的老年人生活压力大。子女外出务工,留下祖孙在家的“留守”老年人占农村老年比重的4%,他们既要从事生产劳动,又要照看孙子、孙女,身心压力大,健康状况也较差,69.3%的人患有慢性病。两代户老年人既要自养还要赡养其高龄父母,他们参与农业劳动的比例高达80%,得到子女经济支持的只占44.3%,医疗费开支最大。     

    二、加快完善农村空巢老人保障体系的建议

 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。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,为农村老年人生活提供制度保障。降低贫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准入门槛,提高补助标准。免除7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合费用,并对参合老年人在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及报销比例等方面予以优惠,适当扩大老年人常见慢性疾病门诊报销的病种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急重病贫困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。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,对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80岁以上老年人可采取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,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。

  二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。建设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,把服务对象由“三无”老人扩展到高龄、病残、独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。在农村社区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活动设施,为老年人就地就近提供生活照料、文体娱乐、法律服务等服务,逐步形成住养、定点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。积极倡导邻里互助、志愿者帮扶和老年人互助,以独居户、隔代户、两代户特别是高龄、贫困、患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为重点,建立联系和帮扶制度,制定紧急事件有效应对办法,照顾好他们的生活。

  三是加强老龄服务机构、队伍和项目建设。指导村级老年协会正常运转,培养专业服务人员。逐步加强村级老人活动室、文化图书室、健身运动场所建设,丰富“空巢老人”的精神文化生活,使其老有所乐、安享晚年。

  四是加快完善商业保险知识普及。要把保险消费者教育与保险知识普及纳入制度化的轨道,制定宣传普及计划,使之深入民心,使每个家庭仅需储蓄小部分资金,便可解决老年时高额医药费及养老问题,避免小病拖、大病扛的现状。

  五是完善法律制度及道德宣传工作。进一步推进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,督促外出务工子女妥善安排好留守老年人的生产生活。加强涉老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宣传,把敬老孝亲纳入文明家庭和文明村镇的评选表彰内容。加强老年人生活安全、自我保护等方面宣传教育,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。

  发言人:

  王庆军  市政协常委,民革长春市委员会副主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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